通过诱使受害人扫描二维码获取财物的行为属于诈骗还是盗窃?

? ? 被告人汪福宝自2017年3、4月份开始从事刷单诈骗犯罪活动,其通过购买QQ号,向QQ好友发送兼职刷单刷信誉给予别人高额回报的广告信息诱骗被害人前来兼职,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给被害人提供收款二维码或银行账号,让被害人进行支付以完成刷单任务,从而骗得被害人钱财。

? ? 商城收到被告人汪福宝骗到的钱后,会扣除金额的20%以充值卡的形式给被告人汪福宝返款,被告人汪福宝再将这些充值卡卖到江西诚付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汪福宝通过该诈骗方式总共诈骗161530元,非法获利129224元。

? ? 2018年12月2日下午,被告人廖某结伙他人,以发布“刷单任务”的方式让被害人范某支付人民币6860元拍下面值1000元的京东E卡7份,之后又以退款为由,诱骗被害人扫描被告人廖某的淘宝登录二维码,被告人廖某使用电脑登陆被害人的淘宝账号,窃取被害人范某刚拍下的面值共计7000元的京东E卡账号及密码,并立即销赃。

? ? 其中,被害人在行为人的欺骗之下,陷人错误,并在此错误状态下,将自己的财物自愿处分或者说是交付给他人,是成立诈骗罪的必要环节,也是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即凡是在行为人同意之下而终局性地转移财物的,构成诈骗罪;相反地,违背被害人意思而采用平和手段终局性地转移财物的,构成盗窃罪。

? ? 在案例一中,被告人汪福宝通过刷单任务来诱骗受害人进行扫码支付或者银行转账。这是受害人在受欺骗的状态下,产生错误认知,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即自愿转账给被告人。因此,案例一中的被告人被定为诈骗罪。

? ? 在案例二中,被告人廖某虽然也是以刷单任务诱骗受害人,但后期廖某得到财产的方式是通过电脑登录受害人的账号进而窃取受害人钱财。受害人自始至终没有转移财产给廖某的处分意思,因此不是自愿处分自己财产而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廖某窃取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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